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,不得干涉父母离婚、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,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。
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也有类似的规定。
第一句
民法典1041条第二款规定了婚姻自由,这里所说的婚姻自由只要符合法律规定,任何人不得干涉他人行使婚姻的权利。
之所以这么规定,那是因为这里面涉及到财产问题。
举例说明:
张三和李四为夫妻关系,并有一子张小三,拥有夫妻共同财产1000万。现假设李四去世,张小三可以分得母亲遗产250万的财产。
如其后张三去世,张小三可以分得父亲全部遗产750万。
如果张三去世前再娶得一任妻子王五,此时张三只能分得375万。
在巨大的利益面前,张小三有可能会极大地干涉张三再婚。
第二句
子女对父母的赡养那是一辈子的事情,同时也是法定义务,与父母的婚姻状态无关,只要父母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,就可以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。
如果暴力干涉他人婚姻或者遗弃的,可能涉嫌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和遗弃罪。
民法典第1069条规定:“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,不得干涉父母离婚、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。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,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”。这条很好理解,反过来,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也差不多。父母不能干涉子女婚姻的自由,子女也不能干涉父母婚姻的自由。父母离婚,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扶养义务;父母再婚,子女对没有劳动能力的父母也有赡养的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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